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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律師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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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港*厲害的律師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法律依據曹輝團隊 |
張家港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法律依據
一、張家港合同律師曹輝團隊:因病解除合同如何補償
。ㄒ唬玻埃埃纺辏保苍拢常比涨埃
。薄ⅰ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前簡稱“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场⒂萌藛挝灰罁巨k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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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ⅰ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張家港合同律師曹輝團隊: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y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苹贾夭。航洕a償金+醫(yī)療補助費+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腔冀^癥:經濟補償金+醫(yī)療補助費+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蚪^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張家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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